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孝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8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264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洪东庚、黄芙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忠霸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王孝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孝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洪东庚、黄芙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洪东庚、黄芙蓉、王孝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2-09 |
发布时间 |
2015-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