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孝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8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264号
案号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洪东庚、黄芙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忠霸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王孝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孝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洪东庚、黄芙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洪东庚、黄芙蓉、王孝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2-09
发布时间
2015-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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