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允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8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401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温州翔煌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票据款本金787205.92元及其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扣减温州翔煌包装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0.07元);二、许方灶、胡月仙、江爱兰、许允煌、许方秋、李孝文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内的合同号为86113201300040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本金数额以800000元为限;三、驳回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72元,由温州翔煌包装有限公司、许方灶、胡月仙、许允煌、江爱兰、许方秋、李孝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05 |
发布时间 |
2015-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