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相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8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1421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6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许相鑫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1913.62元及利息、滞纳金、年费和其他手续费(截至201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9042.08元、滞纳金12247.48元、年费260元、其他手续费85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许相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