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相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8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1421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6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许相鑫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31913.62元及利息、滞纳金、年费和其他手续费(截至201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9042.08元、滞纳金12247.48元、年费260元、其他手续费85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订明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许相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时间
2016-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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