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萌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4********8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9123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4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萌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9 755 071.05元; 二、被告王萌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9 755 071.05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817 201.54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原成悦、邓晓娜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位于沈河区十一纬路148号(一层-二层17-21轴 三层全部)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6048610号)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沈河他项(2016)第SH0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位于沈河区十一纬路148号(一层-二层17-21轴 三层全部)的房产自2016年7月18日至2026年7月17日止的租金(以不超过27 000 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原林、原宠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在其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七、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 661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王萌萌、原成悦、邓晓娜、原林、原宠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8-27
发布时间
2019-08-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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