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洪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6********8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平民一初字第1250号 |
案号 |
(2015)平执字第00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洪文赔偿原告王洪江赔偿原告王洪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20救护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163.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彭光香赔偿原告徐暖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20救护车出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93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王洪军给付被告王洪江鉴定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07 |
发布时间 |
2015-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