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洪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6********8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平民一初字第1250号
案号
(2015)平执字第00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洪文赔偿原告王洪江赔偿原告王洪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20救护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163.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彭光香赔偿原告徐暖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20救护车出车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93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王洪军给付被告王洪江鉴定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1-07
发布时间
2015-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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