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淑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9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02民初3262号
案号
(2018)皖1302执2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存计、被告王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张杰对上述借款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张存计、被告王淑英、被告张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8-27
发布时间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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