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桑伟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81********9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1782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市刘青汽车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15026.74元。); 二、被告林州市天时碳素有限公司、桑伟生、杨刘青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0元,由被告林州市刘青汽车配件厂、林州市天时碳素有限公司、桑伟生、杨刘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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