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554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2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木富与被告辛博共同确认被告辛博向原告陈木富 还款借款本金161073.4元及从2019年11月起至2021年1月止 的利息,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利息,每月3221.47 元,共9664.41元,原告陈木富同意被告辛博于2020年2月28 日前向其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利息及本金,原告 陈木富同意被告辛博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十二期向其还款,自2020 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每月10日前向原告陈木 富还款借款本金13422.78元、利息3221.47元,若被告辛博每月 还款超过其应还款的本金及利息的总金额,超出部分抵扣本金, 后续还款的利息金额不变,如被告提前将本金偿还完毕,自偿还 完毕之日起后续利息原告陈木富同意被告辛博不再向其支付; 二、本案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辛博承担; 三、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至原告陈木富指定账号(户名:陈 木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账号: 6226220312440661),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 务终结; 四、若被告辛博未按照第一、三项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陈木 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辛博以161073.4元为本 金总金额抵扣被告辛博已付款项后支付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以 161073.4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