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许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82刑初737号 |
案号 |
(2020)豫1082执恢1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史文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豫K45777奥迪汽车一辆、起亚牌苏E8XB38汽车一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没收财产豫K45777奥迪汽车一辆、起亚牌苏E8XB38汽车一辆。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38年3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周继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9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郭志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原已羁押30日予以折抵,至2026年4月2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高许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