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02********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民终94号 |
案号 |
(2020)湘1202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晚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曾春娥借款本金34.7万元,并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金基数以31.7万元计算”; 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曾春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曾慧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曾春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5.5元,由王晚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71 元由王晚秀与曾慧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