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223********1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2098号
案号
(2016)黔0402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海芬返还原告罗小江彩礼钱人民币42000元(2015年12月4日前付清,若被告余海芬不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须返还原告罗小江彩礼钱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余海芬陪嫁到原告罗小江家的床上用品、家电、吊坠等物品归还原告罗小江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7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时间
2016-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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