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23********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初字第2098号 |
案号 |
(2016)黔0402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海芬返还原告罗小江彩礼钱人民币42000元(2015年12月4日前付清,若被告余海芬不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则须返还原告罗小江彩礼钱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余海芬陪嫁到原告罗小江家的床上用品、家电、吊坠等物品归还原告罗小江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7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