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计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2********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39247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1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计伟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3429.02元、年费2888元、其他手续费1036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2月26日止的利息75377.87元、滞纳金185681.32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66元,由被告王计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7-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