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6********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山商初字【西集】第153号 |
案号 |
(2016)鲁0406执1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尹士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月30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0%计算借款合同期内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尹华、张桂有、邢洪夫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保证额度7.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尹士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00元,由被告尹士星、尹华、张桂有、邢洪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发布时间 |
2017-0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