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406********1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山商初字【西集】第153号
案号
(2016)鲁0406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尹士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月30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0%计算借款合同期内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尹华、张桂有、邢洪夫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保证额度7.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尹士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00元,由被告尹士星、尹华、张桂有、邢洪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时间
2017-0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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