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毅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晋民初字第3966号 |
案号 |
(2015)晋执字第010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进成、蔡东梅、吴培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赖晓煌借款本金29万元,并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吴进成、蔡东梅、吴培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应支付原告赖晓煌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8500元。 三、被告洪毅君、王建高应对本案借款29万元本息及原告赖晓煌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8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进成、蔡东梅、吴培祥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2-12 |
发布时间 |
2015-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