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4********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504民初2832号 |
案号 |
(2017)辽0504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邹毅、王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郑义股份转让款40万元;并承担该欠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邹毅、王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8-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