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4********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504民初2832号
案号
(2017)辽0504执1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邹毅、王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郑义股份转让款40万元;并承担该欠款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邹毅、王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时间
2018-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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