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1********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29622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16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咸军向原告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4887.37元及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从2017年9月1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余咸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时间
2019-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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