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红民一初字第298号
案号
(2014)红法执字第00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志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孙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郝晶晶、陈国龙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4-05-22
发布时间
2016-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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