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3********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年青执字第01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邱美玲,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9号2栋3单元201号房,身份证号:45010319710228106X。 被申请人:姚宏,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49号2栋3单元201号房,身份证号:45010319680712107X。 因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2015)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标的:213440元 一、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房屋补偿款210240 元,支付受理费3200元,逾期履行的双倍利息; 二、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离婚纠纷,业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4月21日生效,判决书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前给付申请人全部款项,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7 月3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5-07-24
发布时间
2017-0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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