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匕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6********1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222民初222号 |
案号 |
(2021)桂1222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韦匕梅与被告黄恒旷自愿离婚。今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二、子女抚养,儿子黄尤贝由被告黄恒旷抚养,随被告生活。女儿黄思琪由原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限于每月28日前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黄恒旷,账号:6212253602004471654),其中在小学阶段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初中阶段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高中阶段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双方有相互探视小孩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对方的探视权。 三、债权债务,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40000元,其中在更新信用社贷款26000元,欠被告叔黄炳高10000元,欠原告父亲3000元,原告姐夫黄恒初1000元。原告韦匕梅承担信用社16000元、其父亲3000元和其姐夫1000元。被告黄恒旷承担信用社10000元和其叔10000元。 四、财产分割,原告韦匕梅自愿放弃财产分割。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