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方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563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冯方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温金华借款4954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954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温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温金华负担669元,冯方石负担87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1-10 |
发布时间 |
2015-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