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巫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2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302民初1473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1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昌荣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155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15日的利息931928.98元,共计5922083.98元,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萍乡市亿弘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一川贸易有限公司、彭星萍、巫敏、董富荣、巫焱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54元,由被告萍乡市昌荣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亿弘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一川贸易有限公司、彭星萍、巫敏、董富荣、巫焱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时间
2018-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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