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1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162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2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 方义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方义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9,257.64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5,224.3元,总计64,481.90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8年5月16日);并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方义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665元,由被告方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时间
2019-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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