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2********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21202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23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志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金21042.29元及手续费、罚息、滞纳金(从2017年3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扣除被告赵志伟已清还的5267.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6元,由被告赵志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22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