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荣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2********1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302民初1553号
案号
(2016)鲁0302执2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科偿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 000元; 二、被告邹科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9月20日所欠利息、复利计42 780.42元,以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50 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14.7‰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以上二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于荣强、徐成全、程守苓对被告邹科应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科追偿。 案件受理费5 692元,财产保全费2 0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 322元,由被告邹科、于荣强、徐成全、程守苓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时间
2017-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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