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古丽娜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3********1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01民初2434号
案号
(2018)新2301执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加尔怛、古丽娜尔向原告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2400元; 二、被告木肯·开爱恩、叶尔扎提·夏力巴斯、木合塔尔别克·塔依尔、海山·阿比力哈克、叶尔伯力、娜孜古丽、叶尔肯、达力哈、木合塔尔、昌吉市叶尔伯拉提绒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叶尔伯拉提、库莱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款项合计102400元,被告加尔怛、古丽娜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如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加尔怛、古丽娜尔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时间
2018-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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