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照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815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照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晶晶借款1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郑集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集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照玉追偿;三、驳回吴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陈照玉、郑集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18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