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2********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兴民一初字第02067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恢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明坤经济损失22万元。 二、被告王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明坤经济损失75431.40元。 三、被告郑杨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明坤经济损失8800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王海宝承担1335元、由被告郑杨宝承担1557.50元、由原告马明坤承担155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