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辉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刑初1683号 |
案号 |
(2017)粤0114执5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辉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谢辉俭的违法所得香烟一批发还给本案被害人周广军(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责令被告人谢辉俭退赔违法所得1500元给被害人周广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