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8********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郓商初字第621号
案号
(2016)鲁1725执1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郓城县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雯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287.5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从欠息之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乔培洋、侯艳敏、张洪鑫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郑雯馨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5-17
发布时间
2016-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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