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万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沭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1329执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古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应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按月利率11.48‰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9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48‰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自玲、郑建云、张万春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郑应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