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6民初77号 |
案号 |
(2019)豫0926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天彬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按照借款本金84000元及年利率6%计息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王进山对上述判决内容在4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天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