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建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周民初字第272号 |
案号 |
(2015)周执字第00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孙发、陈仙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余额50000元。 二、被告陈孙发、陈仙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清偿截止至2015年4月2日的未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共计7086.69元,并按合同约定从2015年4月3日起继续支付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罚息的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58%加收50%,即月息1.8225%计算)。 三、被告李克香、叶建寿、叶金文、陈秀月应对被告陈孙发、陈仙花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克香、叶建寿、叶金文、陈秀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孙发、陈仙花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负担50元,被告陈孙发、陈仙花,李克香、叶建寿、叶金文、陈秀月共同负担5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0-09 |
发布时间 |
2016-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