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4********12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6660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3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7348.37元,并支付利息853.56元及罚息(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5年4月21日起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第一项判决确认的罚息,并以30000元为限);三、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文卓均、文志均、文斌、王惠英对被告成都市津门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文卓均、文志均、文斌、王惠英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津门钢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成都市助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4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文卓均、文志均、文斌、王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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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2474960812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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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棱县杨场镇凤凰村三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