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1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28民初2606号
案号
(2017)豫1728执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德祥、韩贺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宏业借款220万元; 二、被告赵红卫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朱德祥、韩贺平、赵红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时间
2017-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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