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728民初3608号 |
案号 |
(2018)豫1728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张盛枝借款1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韩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时间 |
2018-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