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728民初1886号 |
案号 |
(2017)豫1728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贺平、李春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志和清偿借款本金1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月息13‰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判决全部清偿止)。 二、被告韩贺平、李春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志和清偿借款本金21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被告韩贺平、李春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