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3********1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桂0225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融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彬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何静华本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6949.57元,其中19405.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焕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兰焕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067.4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何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焕安其他反诉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原告何静华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8元(被告兰焕安已预交)减半收取129元,保全费550元(原告何静华已预交),合计16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何静华负担840.55元,被告兰彬负担441.98元,被告(反诉原告)兰焕安负担62.58元,被告(反诉原告)兰焕安与被告兰彬共同负担311.3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在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发布时间 |
2017-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