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21********1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403民初1612号 |
案号 |
(2017)黔0403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黄发荣、郭远兴、钟兴洪、钟杏因本次事故造成黄芝敏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滕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黄发荣、郭远兴、钟兴洪、钟杏因本次事故造成黄芝敏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13058.65元。 三、被告滕飞对上述两项费用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时间 |
2017-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