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耿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1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83民初3978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姬中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印借款本金75027元及利息(以7502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7止,按年利率18%计算;以7502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姬中媛、胡耿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印负担56元,由姬中春、姬中媛、胡耿利负担844元(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