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家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6********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317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4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晓晓、黄家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华天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元及偿付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共计21200元。 二、原告金华天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晓晓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HT210雪佛兰牌汽车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晓晓、黄家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时间
2019-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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