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01********1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江民初字第1571号 |
案号 |
(2015)温江执字第00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峰、谢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腾龙借款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蒋峰、谢荔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8-19 |
发布时间 |
2015-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