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13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 商初字第828号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健、孔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3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朱波、时磊对被告赵健、孔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波、时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健、孔云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5-29 |
发布时间 |
2015-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