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13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 商初字第828号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1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健、孔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3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朱波、时磊对被告赵健、孔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波、时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健、孔云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5-29
发布时间
2015-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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