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洪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81民初5259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3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安市大志电机制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款30801.5元并支付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二、福安市大志电机制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2600元。三、福建蔓城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英吉力电机有限公司、沈洪源、郭可文、刘巧赟、黄建春、钟鹏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还款后,有权向福安市大志电机制造厂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981执33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