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5********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4752号
案号
(2017)鲁0103执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于淑琴、被告苗壮、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苗壮、被告崔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淑琴购房款65万元。 三、被告苗壮、被告崔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淑琴违约金54 500元。 四、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淑琴中介佣金21 400元。 五、驳回原告于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610元,由被告苗壮、崔雨负担14 000元,由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10元;财产保全费 5 000元,由被告苗壮、崔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时间
2017-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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