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凤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7********1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27民初1741号
案号
(2021)豫0527执20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凤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改红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23日止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薛改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被告贾凤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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