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凤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7********1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27民初1741号 |
案号 |
(2021)豫0527执2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凤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改红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23日止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薛改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被告贾凤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