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燕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881********1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横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桂0127执1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宁、谢燕玲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10796.2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8日止;从2014年5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60796.2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4.58%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利息和罚息;已偿还的利息2502.20元已予扣除); 二、被告陈有体、何凤兰、宁建国、谢冬青、宾静露、宁进对被告宁宁、谢燕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宁宁、谢燕玲追偿。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宁宁、谢燕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时间
2017-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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