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81********1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横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桂0127执1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宁、谢燕玲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10796.2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8日止;从2014年5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60796.2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4.58%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利息和罚息;已偿还的利息2502.20元已予扣除); 二、被告陈有体、何凤兰、宁建国、谢冬青、宾静露、宁进对被告宁宁、谢燕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宁宁、谢燕玲追偿。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宁宁、谢燕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10-24 |
发布时间 |
2017-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