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景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417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余景堂、余景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成罗借款11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余景堂、余景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01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