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光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新宾执字第00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红升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光俊、金红梅、李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給付原告王庆丰农药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4-08 |
发布时间 |
2015-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