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00044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杰、卢雯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钟伟军偿还借款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4月15日起计至该笔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潘杰、卢雯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钟伟军偿还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10月6日起计至该笔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潘杰、卢雯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1-12
发布时间
2016-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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