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剑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37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10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剑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戴树坚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计,按月息2分自2016年10月19日支付至2017年6月19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梁剑深负担(原告戴树坚已预交受理费310元,其同意由被告梁剑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戴树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